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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沧州市主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房天下  作者:李敏  2016-08-27 17:21

[摘要]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沧州市主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沧州市主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详情如下: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8月31日起,在沧州市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因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系统升级和窗口改造,决定自2016年8月26日起开始停办房屋、土地、林地、海域登记业务。2016年8月31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 记业务,颁发新的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2016年8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 证、海域使用权证、林权证、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在今后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四、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城区设立3个办理地点:运河区御河路 52号(原沧州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咨询电话:5501062,受理新华区和运河区范围的 不动产登记申请;沧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2520室,咨询电话3093129,受理开发区范围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四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吉 林大道与西安路交叉路口),咨询电话:8697721,受理高新区范围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仍到原辖区分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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