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天,沧州市人民 网公布2则征地公告【沧政告【2017】第27号】、【沧政告【2017】第28号】。
房天下讯:
近几天,沧州市人民 网公布2则征地公告【沧政告【2017】第27号】、【沧政告【2017】第28号】。公开信息显示,本次征地涉及运河区魏庄子村集体土地1宗及运河区大孔辛庄村集体土地1宗合计6.736公顷(约合101.04亩)土地。其中,运河区魏庄子村征地3.3301公顷(约合49.9515亩),批准用途为科教用地;运河区大孔辛庄村征地3.4059公顷(约合51.0885亩),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以下为公告全文:
沧州市人民 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沧政告【2017】第27号
为加快沧州市运河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 决定依法征收运河区魏庄子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3.3301公顷。该宗地经河北省人民 2017年4月2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7】43号),批准用途为科教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共征收土地面积3.3301公顷,其中农用地3.2649公顷(其中耕地3.0020公顷)、未利用地0.0652公顷,征地前属魏庄子村农民集体 。
征收该地块的范围是:吉林大道东侧、沧州市 西侧。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 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 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Ⅱ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217.5万元,补偿面积3.3301公顷,合计724.2968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经 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3.3301公顷,合计124.8788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权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 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 提起 复议。
六、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分局受理。
电话:5507219
请广大群众积极 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沧州市人民 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沧政告【2017】第28号
为加快沧州市运河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 决定依法征收运河区大孔辛庄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3.4059公顷。该宗地经河北省人民 2017年5月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7】59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共征收土地面积3.4059公顷,其中农用地3.3996公顷(其中耕地3.3500公顷)、未利用地0.0063公顷,征地前属大孔辛庄村农民集体 。
征收该宗地块的四至范围是:5号地面积约3.4059公顷,位于渤海路北侧,美林小镇社区西侧。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 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 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III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3.4059公顷,合计607.9532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经 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3.4059公顷,合计127.721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权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 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 提起 复议。
六、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分局受理。
电话:5507219
请广大群众积极 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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